攜程網(wǎng)要求60%高額違約金引發(fā)爭議

2008-05-25 21:48:35      劉陽

    新婚夫婦為度蜜月,在一家旅游網(wǎng)上預定了旅游度假服務并支付了相關費用,但因為有特殊事情,所以想取消訂單,不料卻被告知要收取60%的高額違約金。夫婦倆一氣之下,將該旅行網(wǎng)告上了法院。日前,浦東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2007年11月20日,新婚的季敏剛、陸麗君夫婦在攜程旅行網(wǎng)上預定了三亞亞龍灣萬豪5日頂級自由行旅游度假服務,作為夫妻倆的蜜月之行,行程時間為2007年11月23日到27日。預定完成后的當天該旅行網(wǎng)即從季正元(季敏剛的父親)的信用卡上扣除了人民幣9686元。

    由于臨時有事情,夫妻倆只好決定取消這次蜜月之行。于是,2007年11月21日傍晚,季敏剛打電話給攜程網(wǎng)提供的服務熱線,要求取消11月20日的訂單,可是客服熱線電話答復不在工作時間因此無法操作處理。22日上午10時,季敏剛再次給攜程客服熱線打去電話要求取消訂單,并要求全額退款,但該網(wǎng)服務人員卻以要收取60%的高額違約金為由拒不辦理訂單取消事宜。事后,季敏剛多次委托代理律師與攜程網(wǎng)法定代表人協(xié)商退款事宜,但對方一再要求要收取60%的違約金,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于是訴諸法律。

    據(jù)原告代理律師說,在季敏剛起訴攜程網(wǎng)之后,雙方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磋商,該網(wǎng)已于2008年4月退還了季敏剛夫婦5580元的旅游服務訂單金額,但其余費用該網(wǎng)拒絕退還。原告認為攜程網(wǎng)的行為有違商業(yè)道德,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判令被告退還原告預交的旅游度假服務訂單剩余金額4106元,連帶賠償原告預交訂單金額的利息損失,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并承擔本案相應訴訟費用。

    針對原告的控訴,被告代理律師認為,該訂單是經(jīng)季敏剛夫婦對三亞亞龍灣萬豪5日行《預定須知》確認同意后簽訂的,《預定須知》中對解除已生效訂單而需支付違約金的情況進行了規(guī)定,原告當時并無疑義。之后,攜程網(wǎng)也進行了電話確認,在電話中向季敏剛夫婦告知了違約責任條款,闡明了如果取消訂單將收取60%的違約金的規(guī)定,錄音文本材料可以證明。因此,收取60%的違約金并非罰款,而是為彌補攜程網(wǎng)所受到的直接損失,即攜程處理該訂單已經(jīng)支出的其它必要費用,其中包括酒店房費(因未按要求提前通知酒店,所以扣除一晚房費)、機票費(所定機票不可改簽、轉讓、退票)、保險費和被告所購買的出行大禮包費用,總計4106元。被告方認為原告的行為有失誠信原則且擾亂了該公司的正常秩序,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由于控辯雙方不同意和解,法庭還將擇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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