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起訴浪莎公司侵犯肖像權索賠200萬敗訴

2009-06-10 16:51:46      顧燁

  新華網(wǎng)南京6月10日專電 (記者 顧燁) 香港藝人張柏芝在江蘇無錫起訴浪莎針織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權,索賠200萬元。近日無錫市崇安區(qū)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駁回張柏芝訴訟請求。主審法官指出,由于雙方之前存在合同關系,后續(xù)合同的簽約行為本身就表示原告同意被告繼續(xù)使用其肖像,因此盡管首份合約已經(jīng)到期,但被告的繼續(xù)使用肖像行為不構成侵權。

  2005年11月,浪莎公司花230萬港幣請張柏芝為其攝制有聲廣告和平面廣告各一輯,廣告使用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因滿意張柏芝的首度表現(xiàn),2007年12月,浪莎公司與張柏芝及其經(jīng)紀公司再度簽訂一份廣告合約,以380萬港幣的高價再次請張柏芝為其拍攝有聲廣告和平面廣告各一輯。然而合同簽訂后,張柏芝沒有再為浪莎公司拍攝廣告,浪莎公司也未支付報酬。

  2008年5月,張柏芝發(fā)現(xiàn)浪莎公司在公司網(wǎng)頁上使用她在第一份合約期內(nèi)拍攝的平面廣告進行宣傳。張柏芝認為第一份合約已經(jīng)到期,浪莎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肖像權,要求浪莎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

  被告浪莎公司認為,浪莎公司在客戶網(wǎng)頁上使用張柏芝的肖像既在雙方約定的合約使用期內(nèi)又符合合約約定的范圍,雙方間的爭議實為合同糾紛,因此不存在侵權事實,要求駁回張柏芝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柏芝與浪莎公司簽訂了兩份廣告合約,其簽約行為本身就表示張柏芝同意浪莎公司在襪類產(chǎn)品上使用其簽名及肖像用于商業(yè)宣傳。浪莎公司在公司客戶網(wǎng)頁公司推介書欄目中登載張柏芝的肖像用于商業(yè)宣傳,在張柏芝同意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期限內(nèi)。張柏芝稱浪莎公司侵犯其肖像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駁回張柏芝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800元,由張柏芝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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