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萬保時捷原是二手貨 消費者雙倍獲賠

2009-11-13 08:08:51      挖貝網(wǎng)

  東方早報11月9日訊135萬元的保時捷凱宴有4個鋼圈和4條輪胎均非原廠配件,消費者因此認為,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一。

  日前,閔行法院作出上海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退還車款100余萬,并賠償135萬元的一審判決。

    賣方承諾車輛原廠生產(chǎn)

  2007年10月24日,蔡先生以135萬元的價格向銷售公司購買了1輛保時捷凱宴。

  賣方承諾,所售車輛均為原廠生產(chǎn)。然而,銷售公司出售給蔡先生的車輛是從其他汽車服務公司處購買,原發(fā)票開票日期為2007年10月12日,購貨人叫楊敏,而車輛類型、發(fā)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均與蔡先生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上標明的相一致。

  2008年3月,蔡先生因交通事故至上海保時捷中心維修。檢修人員發(fā)現(xiàn),該車4個鋼圈非保時捷原廠配件,4條輪胎非保時捷指定輪胎,右前鋼圈變形,右前輪胎嚴重破損,右下擺臂、羊角、軸承均損壞。

  蔡先生認為,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銷售公司退一賠一。

  銷售公司辯稱,售出車輛為保時捷原廠生產(chǎn),蔡先生在提走車輛時也是當場驗收,不存在質(zhì)量問題。車輛輪胎有問題也是在使用車輛4個月后才發(fā)現(xiàn),但輪胎問題是誰之責,應由蔡先生舉證,銷售公司也未更換過損壞的輪胎。

  銷售公司認為,交付的車輛是全新的,而且已按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為蔡先生辦妥了上牌等各事項,銷售公司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因此不同意對方的訴請。

    銷售公司隱瞞真實配置

  法院認為,根據(jù)銷售發(fā)票可以認定該車在進口到中國后,曾銷售給過楊敏,后該車幾經(jīng)輾轉(zhuǎn)后,由銷售公司賣給蔡先生。

  因此,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隱瞞了車輛的真實情況,主觀上具有欺詐的過錯。蔡先生作為一名普通消費者,其在購車時并不具備專業(yè)的鑒別車輛相關(guān)零部件是否為原廠生產(chǎn)的能力,而汽車作為一種交通工具,輪胎、鋼圈優(yōu)劣與駕駛員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傷害風險有著緊密相關(guān)的聯(lián)系。蔡先生在購車后短短幾個月內(nèi),如將原有原廠生產(chǎn)的輪胎及鋼圈改用非原廠生產(chǎn)的,事實上將增大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幾率,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受傷害風險轉(zhuǎn)嫁于自己,這種做法顯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認定銷售公司銷售的車輛所配置的輪胎、鋼圈非原廠生產(chǎn),與雙方合同約定不一致,銷售公司存在隱瞞真實配置的情況。

  綜上,銷售公司的行為已構(gòu)成欺詐,依法應當賠償購買商品價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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