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控人張曉云未付回購款被起訴 海斯迪表示將盡快消除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

2018/10/26 13:16      挖貝網(wǎng) 王思宇

  挖貝網(wǎng) 10月26日消息,海斯迪(831997)實控人張曉云未按合同約定回購股權并支付回購款,且因股權轉(zhuǎn)讓所得資金用于海斯迪,遂一起被原告許某提起訴訟,要求回購股權及支付回購款。

  2016年12月6日,張曉云、原告許某及海斯迪簽訂股權認購協(xié)議,張曉云將其持有的海斯迪30萬股權以每股3.65元的價格轉(zhuǎn)讓給原告。雙方約定,股權認購滿一年,若每股股權在交易系統(tǒng)的交易價格不滿5元,原告有權要求張曉云回購,并支付回購價。

  2016年12月8日,原告與中縱公司簽訂《固定收益承諾函》,中縱公司承諾,原告退出時,保障其本金安全及年利率15%的固定收益。

  上述股權認購滿一年后,海斯迪的股權交易價格遠低于每股5元。2017年11月29日,原告向張曉云發(fā)函,要求其回購股權并支付回購款。2017年12月11日,原告委托他人與張曉云協(xié)商,張曉云承諾分期支付回購款及利息,在2018年1月31日支付完。因張曉云至今未支付回購款及利息,許某遂向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許某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張曉云支付股權回購款109.5萬元及利息191.8萬元;海斯迪和中縱公司對上述款項由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由張曉云、海斯迪、中縱公司承擔。

  在答辯狀期間,中縱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2018年5月30日,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浙江中縱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判決情況(挖貝網(wǎng)wabei.cn配圖)

  2018年7月,原告不服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7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海斯迪表示上述股權轉(zhuǎn)讓及股權回購行為系張曉云個人行為,公司并非相關當事人。目前公司正在與張曉云核實相關事實,并督促張曉云積極與當事人洽談協(xié)商解決方案,盡快消除上述訴訟可能對公司產(chǎn)生的負面影響。

  來源鏈接: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8/2018-10-25/1540461665_5052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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