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貿易

2009-05-09 17:36:53      挖貝網

  專利許可貿易,又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采取與被許可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條件和范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的一種貿易行為。

  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許可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二、排他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三、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四、分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五、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專利權應當有效

  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將成為社會自由使用的技術,任何人都可以不支付專利使用費。因此首先在合同簽訂時,專利權應當是有效的。即該專利權在當時沒有被宣告無效,也未被終止。

  其次,合同期限應當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內。應當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并確定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專利權保護期限。

  第三,合同可以約定在專利權被終止后,合同也同時終止。如果專利權人沒有繳納專利年費,或者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專利權被終止,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專利權被終止后,被許可人也就無須再支付今后的專利使用費。

  2.合同可以約定由專利權人向被許可人提供、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除專利說明書披露的技術信息外,專利權人往往還保留了一些技術資料沒有完全公開。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專利權人提供其他必需的資料,并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專利權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

  如果合同涉及的專利技術在權利上存在瑕疵,就可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葛,合同可以約定專利權人確保自己是技術的合法擁有著,否則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履行和實施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還應當注意:

  根據專利法規(guī)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必須注意不應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再支付專利使用費。

  應當明確的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賦予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而非轉讓專利權的歸屬。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被許可人不得再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應當讓公眾知曉,因此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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