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過期雅片魚頭該不該十倍賠償?

2009-07-13 17:16:34      挖貝網(wǎng)

  《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起正式實施。也就在第一天,楊先生在張家港一家超市購買了過期的雅片魚頭。讓他郁悶的是,超市方面一開始竟說是包裝日期寫錯了,而產品質量沒有問題。那么,這些過期的過期雅片魚頭該不該退換,甚至十倍賠償呢?

  據(jù)楊先生說,6月1日早上,楊先生到這家超市購買了十一只雅片魚頭,價值134.5元。正準備離去時,細心的楊先生又查看了一下所購商品,竟然發(fā)現(xiàn)魚頭的保質期為5月29日。于是,他馬上返回,要求超市予以處理。但超市方面認為,這是營業(yè)員工作失誤,把包裝日期和保質期限都寫成了同一天,而魚頭質量不存在問題,因此不同意更換。無奈之下,楊先生來到當?shù)乇N笾?/p>

  消保委工作人員認為,超市出售的這些魚頭的包裝日期是5月29日,有效期標注也是5月29日,而消費者購買日期是6月1日,這說明魚頭已經(jīng)超過了該食品標注的有效期。對此,超市方面承認在食品銷售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答應及時整改。在調解過程中,楊先生得到了超市方面的整改承諾,接受了超市的口頭道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在調解時,楊先生看超市方面已經(jīng)向自己進行道歉,就主動提出,可以適當減少賠償金。最終,超市向楊先生退款,并支付賠償金,共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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