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尼卡相機送修一去6年不見影

2009-07-28 16:22:05      沙情奕

   一部科尼卡FT-1型的相機送修,一修竟修了6年多時間,消費者去要回相機卻被告知已不存在,雙方協(xié)商未果,消費者遂向盧灣區(qū)消保委求決。

  原來,年逾八旬的馬老伯于2003年3月,委托其女兒將有故障的科尼卡FT-1型照相機送盧灣區(qū)某維修部維修。之后幾個月馬老伯曾多次安排人去維修部取機,都被告知尚未修復(fù)。馬老伯年事已高,時間一長,此事逐漸遺忘了。直到2009年5月,馬老伯想起此事,便委托女兒去取相機,維修部以相機存放已超時無法找到為由而拒絕。馬老伯認為送修的相機弄丟了,要求維修部賠償。

  調(diào)解會上,維修部辨稱:因維修單上有明確說明,自通知消費者取機之日起一年內(nèi)如不取機,視為消費者放棄,維修部不承擔(dān)保管責(zé)任。消保委指出,維修部一是要載明或通知取機日期的書面證據(jù),二是要證明催告消費者前來取機,聲明維修部不負相機保管責(zé)任的書面證據(jù)。而維修部既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通知取機日期,也不能證明告知消費者何時來取機,又提供不出送修的相機,理應(yīng)為此擔(dān)責(zé)。在消保委的據(jù)理力爭下,維修部同意向消費者賠償同品牌、同型號的科尼卡相機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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