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龍卡存款丟失:兩萬元存款僅剩下83.16元

2009-08-19 19:07:41      挖貝網(wǎng)

  在浙江寧波打工的吳某到當?shù)亟ㄐ蠥TM機上取款時發(fā)現(xiàn),卡里近兩萬元的存款僅剩下83.16元了——

  誰動了我的銀行卡存款

  郭敬波 張寶琴

  龍卡還在 存款卻沒了

  2008年6月9日下午,在浙江省寧波市打工的吳某到當?shù)亟ㄔO銀行的ATM機上取款,當他像往常一樣插卡輸入密碼后,頓時驚出了一身冷汗,他記得自己卡里還有存款近兩萬元,怎么屏幕上顯示只有83.16元了?

  吳某急忙給建設銀行的客戶服務熱線打電話查詢,建設銀行的工作人員告訴他,該卡在福建龍巖的ATM機上有人分10次取走了19500元,扣除銀行異地取款手續(xù)費195元,卡內(nèi)確實只剩下83.16元了。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建議下,吳某向當?shù)氐墓矙C關報了案。

  由于沒有任何線索,案件的偵破陷入了僵局。

  吳某向開戶的中國建設銀行寧波石碶支行交涉,但建行寧波石碶支行稱,根據(jù)建行ATM機的設置程序,交易是否完成除了要真實的龍卡以外,還要輸入正確的密碼,兩者缺一不可,所以,吳某存款被盜取的原因,可能是自己泄露了密碼所致。根據(jù)借記卡章程,因密碼泄露造成的風險及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銀行沒有任何責任。找不回自己辛辛苦苦掙來的錢,吳某一紙訴狀將建行石碶支行訴至寧波市鄞州區(qū)法院。

  鄞州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處開設通存通兌的活期儲蓄存折,同時辦理了一張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儲蓄卡,原告為存折和龍卡儲蓄卡設定了密碼。2008年6月9日16時,原告所屬賬戶內(nèi)的存款在福建龍巖ATM機上被他人分10次支取19500元。原告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于2008年9月2日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原告向公安機關報案時持有被取走款卡號一致的建行龍卡。

  誰泄了密 公婆各有理

  由于案件沒有及時偵破,原告的錢被誰取走了,成了不解之謎。毫無疑問,取款人肯定是掌握了原告的密碼,但到底是誰泄露了密碼,雙方各執(zhí)一詞。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儲蓄合同成立,被告有保證原告借記卡內(nèi)存款安全的義務?,F(xiàn)原告所有的龍卡中的款項在原告未告知他人密碼,且原告持有該卡的情況下,被他人異地支取。根據(jù)龍卡《領用合同》的規(guī)定,儲戶到ATM機上取款必須憑真實的密碼以及真實的龍卡,他人沒有憑原告本人真實的龍卡取款,被告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他人取款時輸入的密碼是正確的。即便密碼正確,也可能是之前銀行的ATM機泄漏了原告的密碼。所以款項被他人取走,是被告自身的ATM機或取款系統(tǒng)存在問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領用合約》的規(guī)定,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責任。

  被告則認為,根據(jù)《領用合約》第四條第3項及《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guī)定,妥善保管密碼是原告的義務,凡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是本人所為。如交易時輸入的密碼和申領辦卡時設定的密碼相符,ATM機才允許取款人取款?,F(xiàn)ATM機已確認取款人是適格的,故被告依據(jù)ATM機發(fā)出的正確的電子付款指令為取款人辦理的付款手續(xù),符合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guī)定。私人密碼具有私有性、惟一性、秘密性,密碼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鑒別及對交易內(nèi)容的確認,從而起到數(shù)字簽名的功能。無論是存款人還是其授意的他人使用密碼進行交易,都應視為存款人本人的行為。所以,本案應認定訟爭的款項系由原告支取。被告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違約情形和過錯,故被告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銀行應擔責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被告的ATM機未能識別偽造卡,被告也未盡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風險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關于其沒有過錯、密碼使用為本人行為,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辯解意見,由于沒有證據(jù)證明密碼系原告本人故意泄露,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該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故一審判決: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石碶支行賠償原告吳某損失19695元。

  建行寧波石碶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qū)幉ㄊ兄屑壏ㄔ禾崞鹕显V。

  寧波市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存款于2008年6月9日下午16時許在福建龍巖市的ATM機上被支取,吳某在當日下午19時20分向?qū)幉ㄊ雄粗輩^(qū)公安機關報案,鑒于兩地相隔遙遠,足以認定該款并非吳某本人支取。吳某在發(fā)現(xiàn)存款被取后,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出示了卡號一致的建行龍卡,公安機關對此也出具了證明,按照日常生活經(jīng)驗,一個具有正常思維的成年人,為騙取1萬多元的款項,復制銀行卡,等取款成功后又持復制的卡到公安機關報案是違背常理的。另外,僅泄露密碼并不能導致存款被他人取走,取款人還須持有金融機構(gòu)發(fā)放的銀行卡。在本案中,ATM機未能識別銀行卡的真?zhèn)危菂悄炒婵畋凰巳∽叩母驹?,建行寧波石碶支行顯然負有責任。二審據(jù)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防范風險 銀行責更重

  就該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一審主審該案的張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做了詳細說明。

  張法官告訴記者,原告吳某在建行寧波石碶支行辦理了借記卡,即與建行寧波石碶支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存款被他人異地支取,誰應該承擔責任,關鍵看誰存在違約行為。

  首先,對于被告是否違約的問題,應當涉及到被告的義務,而被告的義務一是源于合同本身的約定,二是源于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被告只要違反其中的一項即構(gòu)成違約。

  在本案中,被告的違約行為表現(xiàn)在:一是ATM機未能識別偽造卡。雖然被告認為ATM機只要審查密碼相符后付款就沒有過錯。但是,這顯然忽視了一個條件,即龍卡必須是真實有效的。本案原告的龍卡被異地取款一小時左右原告已經(jīng)持卡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可以證明該款項是他人持復制卡取走的,而不是原告本人。被告的ATM機未能識別出冒領人所持的龍卡是假的,把偽造卡當成真卡并向其付款,未能盡到謹慎注意、認真審查的義務,其違約責任是明顯的。其次,本案被告作為金融機構(gòu)未盡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風險的義務。對于ATM機無法識別銀行卡的真?zhèn)?,這種安全漏洞及技術風險應當由銀行承擔,因為商業(yè)銀行設立ATM機除了方便儲戶取款外,主要是提高了自身的工作效率并增加了市場競爭力,銀行從中獲取了經(jīng)營利益。對ATM機的日常維護、管理,也是銀行的一項重要義務。銀行面對日益增多的假銀行卡案件,未能積極采取措施,導致?lián)p害儲戶合法權益的情況發(fā)生,儲戶的損失應當由銀行承擔。本案原告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呢?主要是看原告是否存在泄露密碼的行為,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也難以證明原告存在此行為,故應推定原告不存在違約行為。

  本案被告建行寧波石碶支行一直強調(diào)ATM機只能識別真銀行卡才能取款,而事實上,在國內(nèi)已經(jīng)發(fā)生過多起利用復制銀行卡在ATM機上取款的案件??茖W技術的發(fā)展給人們帶來了便利,也給銀行的金融安全帶來了巨大的挑戰(zhàn),銀行從儲蓄和信貸活動中獲取了利潤,設置ATM節(jié)省了人力投入和交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就應當通過技術投資和硬件改造加強風險防范,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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