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萬家被曝曾售呈塊狀香滿樓牛奶 可十倍索賠

2012/03/15 08:01     
消費維權十大案例點評

  昨日,廣州市消委會公布了2011年的消費維權情況,以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地鐵、房地產(chǎn)、美容、快遞等十大熱點行業(yè)。并針對案例進行點評,指導消費者明白消費、正當維權。

  美容:只是袪斑沒想被毀容

  事件:2011年9月18日,彭小姐在某美容美發(fā)店接受“E光”袪斑服務,出現(xiàn)面部灼傷、紅腫、水泡。店方稱屬正常,并慫恿彭小姐繼續(xù)做“潔面”護理。直至11月12日,美容美發(fā)店陪同彭小姐到醫(y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皮膚二級灼傷,并造成炎癥后的色素沉淀形成“褐色斑”,醫(yī)生表示該損傷無法復原。

  點評:“E光”實際上是利用激光實施的醫(yī)學美容,美容美發(fā)店已涉嫌超經(jīng)營范圍經(jīng)營。

  食品:食品過期可十倍索賠

  事件:2011年7月8日,陳先生在天河中山大道華潤萬家超市購買香滿樓牛奶,買五送一,牛奶保質期的期限為7月17日,但12日飲用時發(fā)現(xiàn)有苦味,牛奶已呈塊狀。投訴人要求退貨,按食品安全法給予十倍賠償。

  點評:該案件案情明顯,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通信:商家要告知產(chǎn)品使用范圍

  事件:某投訴者稱其購買一款3G卡,使用后發(fā)現(xiàn)不可以在iPad上使用,該投訴者認為商家一直沒有說明該情況,要求退貨。

  點評:本案涉及經(jīng)營者的告知義務及消費者的注意義務。對于一般的商品交易,消費者的注意義務基于常識,即一般人可以注意和判斷的范圍,如購買的電飯鍋不能用于明火等。但此案例中的,由于涉及我國電信行業(yè)的特殊性,不同運營商的無線上網(wǎng)卡在移動設備終端存在不同制式,這一情況超出了消費者常識認知范圍,如未盡告知義務,經(jīng)營者要承擔過失責任。

  地鐵:過期車票進閘時應有顯示

  事件:2011年4月13日,羅小姐在芳村地鐵站購買了兩個4元的地鐵票,當天只使用了一個,在廣州火車站出站。于4月20日使用另一個車票,從廣州火車站進站,到芳村站出站時,被告知車票為購買當天有效,地鐵工作人員以其逃票為由,罰款13元。在羅小姐的爭取下,雖退回了過期車票4元,但仍收取了全程車價13元。羅小姐不服,認為進站時顯示正常,并無提示非當天車票不能使用,故不應該承擔罰款,要求退回另外9元。

  點評:如果票已過期,進站時的閘機口就應有所顯示。

  房地產(chǎn):看沙盤買樓易貨不對板

  事件:2011年6-5月份,李某夫妻到增城新塘鎮(zhèn)一樓盤看樓,銷售人員以不能到現(xiàn)場看樓為由,只是讓其在售樓部看了樓盤沙盤。其后,李某便支付了首期部分購房款。當李某與妻子到樓盤現(xiàn)場查看時,發(fā)現(xiàn)認購的房子與沙盤相差甚遠,即向公司提出退房申請,但該房地產(chǎn)公司不同意退回其預售的定金3萬元。

  點評:在收取定金時,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承諾定金會并入首期購房款,因此,只退首期款,不退定金明顯沒有法律依據(jù)。

  健身:預繳款后要防被賣豬仔

  事件:劉先生等3人是力美健健身俱樂部廣州天河會所的專屬卡會員,有著近10年的會員資格。2011年1月,在銷售人員的多次誘導和承諾下,劉先生交了2888元延續(xù)10月份才到期的卡,其余2人也分別交了2388元延續(xù)12月份才到期的卡,可該會所在12月下旬突然宣布結束營業(yè),并強制要求專屬卡會員轉至力美健的其他會所,不作退款處理。

  點評:國內美容、休閑健身行業(yè)目前大多采取的是預付費經(jīng)營模式。消費者在辦卡時會覺得“很劃算”,但遇到門店搬遷、換老板等情況發(fā)生,預付費服務就會被縮水或取消……

  快遞:快遞天梭表簽收前已被盜

  事件:某投訴者稱其于廣州萬表網(wǎng)購買一只價值2900元天梭男士機械表,商家于11月11日發(fā)貨,其于11月18日收到貨,在簽收時發(fā)現(xiàn)包裹內外包裝都嚴重損壞,里面并沒有手表。

  點評:除了郵政EMS速遞外,我國民營的速遞公司都沒有開展保價業(yè)務,商品丟失只能按照速遞資費的三倍進行賠償,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旅游:優(yōu)惠促銷通常會有小陷阱

  事件:2012年春節(jié),許先生與陳先生兩家共六人參加了廣東優(yōu)秀金牌旅游管家某旅行社組團的云南西雙版納純玩六天團。該團共10人達不到16人的標準,旅行社不派全陪導游,由云南當?shù)芈眯猩缗傻嘏銓в?。其間行程大大縮水,住宿極差,返回時地陪要求團友20時自己到機場坐飛機。

  點評:某些旅行社的優(yōu)惠促銷廣告,實質是夸大吹噓性虛假廣告。

  汽車:排放國4標準變國3標準

  事件:某投訴者稱其于2010年7月7日購買一輛小車。根據(jù)商家的宣傳,該款車為歐4帶OBD車載診斷系統(tǒng)相當于國4標準。其于2011年欲將車輛遷入深圳,但車管所所調資料卻顯示為國3標準,無法進行車輛變更登記。

  點評:經(jīng)營者使用“相當于”這樣的模糊用語,意圖規(guī)避車輛排放方面可能存在的風險。

  餐飲:地面濕滑餐廳要提供安全

  事件:2011年,廣州市消委會收到消費者在酒樓、餐廳用餐時發(fā)生意外的投訴案件就有29宗,在這些案件中,雙方就賠償均無法達成一致。

  點評: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中,安全權是排在首位:消費者有權要求經(jīng)營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要求。(新快報訊 記者 馮艷丹 通訊員 王月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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