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教育案例一:投資者權益變動違規(guī)案例分析

2017/07/28 10:19      王建鑫

我們發(fā)現投資者在權益變動中,對股份權益變動的披露紅線、二級市場股份暫停交易的時點等方面較為困惑。鑒于此,我們將主要以案例解析的形式向投資者介紹,股份權益變動披露合法合規(guī)的方式,提醒投資者注意操作務必合規(guī)。

一、投資者在掛牌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哪些?

掛牌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應遵守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的規(guī)定。根據《收購辦法》規(guī)定,投資者在掛牌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然沒有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需特別注意的是,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掛牌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二、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股份權益變動時,應重點關注哪些問題?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10%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掛牌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次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披露,而且自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

需指出的是,以上出現的“2日”,在實際操作中均指“2個轉讓日”。

案例1:11月23日,投資者A以協議轉讓方式賣出掛牌公司G的股票3,450,000股,其持股比例從53.91%降至49.11%,并于次日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11月25日、11月28日,投資者A繼續(xù)以協議轉讓方式買入掛牌公司G的股票1000股、賣出掛牌公司G的股票3,000,000股,分別占掛牌公司總股本的0.001%、4.38%。

投資者A的三次買賣G公司股票行為是否都合規(guī)?

投資者A的第一次減持:A將其持股比例從53.91%降至49.11%,從投資者的減持數量4.8%來看,看似并未到5%,很多投資者的疑問也在這里,這時是否需要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請投資者務必關注《收購辦法》中,“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次達到5%的整數倍時”的規(guī)定,此規(guī)定明確了權益變動披露的“紅線”,是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股份變動之后持有掛牌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為準,而不是以發(fā)生變動的股份數量為準。那么,從投資者A權益變動之后擁有的股份數來看,從53.91%降至49.11%已觸發(fā)了50%(50%為5%的整數倍)的披露紅線,投資者A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的2日內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從案例情況看,投資者A在持股變動的次日即11月24日履行了這一披露要求。

投資者A的第二次增持:11月25日,投資者A以協議轉讓的方式再次買入掛牌公司G股票1000股,雖然僅占掛牌公司總股本的0.001%,但這一增持行為違反了《收購辦法》中關于權益暫停變動的時間節(jié)點規(guī)定,即投資者A的第一次減持發(fā)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內,不得再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的規(guī)定。如果我們把11月24日即前一次投資者A的權益變動披露日設為T日,那么當A想再次進行權益變動時,最早應于T+3日也就是11月27日進行買賣。

投資者A的第三次減持,11月28日,該投資者以協議轉讓賣出掛牌公司股票3,000,000股,占掛牌公司總股本的4.38%,從這一時點投資者A擁有的股份數量來看,從49.11%降至44.731%再次觸發(fā)45%(45%為5%的整數倍)的披露紅線,因此投資者A須在2日內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并自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

對于上述股票交易違規(guī)行為,全國股轉系統根據《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業(yè)務規(guī)則(試行)》第6.1條的規(guī)定,對投資者A采取了相關自律監(jiān)管措施。

案例2:投資者C與投資者E為掛牌公司F的實際控制人和一致行動人。7月26日,上述兩位投資者在做市轉讓方式下委托報價20筆,成交19筆,其持股比例由55.80%下降至10.35%。

可以看出,上述兩位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無視市場規(guī)定,多次觸發(fā)了權益披露要求后未停止交易,且后續(xù)交易再次觸發(fā)了權益披露要求,最終導致掛牌公司F發(fā)生控制權變更。其行為非常惡劣,我司對兩位投資者均采取了相關自律監(jiān)管措施。

案例3:?2017年6月19日(周一),投資者甲持有某掛牌公司股份9,945,549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9.73%;2017年6月20日(周二,T日),甲增持該掛牌公司股份500,000股,增持后持股比例為52.23%。此時,甲觸發(fā)了權益變動披露要求,因其持股比例上升越過了50.00%(5.00%的整數倍線)。

投資者甲的上述操作應當如何進行披露及后續(xù)操作?

合規(guī)方式1:2017年6月20日(周二)當日(T日),甲披露了權益變動公告。甲暫停股票交易的時間應當是2017年6月20日交易觸線后剩余交易時間段(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以及2017年6月21日(周三)、6月22日(周四)(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后兩個轉讓日),最快可再買賣該公司股票是6月23日(周五)。

合規(guī)方式2:2017年6月21日(周三,T+1日),甲披露了權益變動公告。甲暫停股票交易的時間應當是2017年6月20日交易觸線到2017年6月21日(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以及2017年6月22日(周四)、6月23日(周五)(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后兩個轉讓日),最快可再買賣該公司股票是6月26日(周一)。

合規(guī)方式3:2017年6月22日(周四,T+2日),甲披露了權益變動公告。甲暫停股票交易的時間應當是2017年6月20日交易觸線后到2017年6月22日(事實發(fā)生之日起至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以及2017年6月23日(周五)、6月26日(周一)(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后兩個轉讓日),最快可再買賣該公司股票是6月27日(周二)。

不合規(guī)方式:特別提請投資者注意,以下操作方式已經違規(guī)。2017年6月23日(周五,T+3日),甲才披露了權益變動公告,此時甲存在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不及時的違規(guī)情況。

由上述案例進行延伸,如果有投資者想在新三板的二級市場取得掛牌公司的控制權,該如何進行權益變動的披露?

根據《收購辦法》規(guī)定,通過全國股轉系統的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掛牌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且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掛牌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0%的,應當自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收購報告書,連同財務顧問專業(yè)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并披露,報送全國股轉系統,同時通知該掛牌公司。如收購掛牌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收購報告書中進行明確說明,并持續(xù)披露批準程序進展情況。

三、投資者在參與掛牌公司股票發(fā)行過程中發(fā)生權益變動,應重點關注哪些問題?

如果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因認購掛牌公司發(fā)行的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發(fā)行完成后符合《收購辦法》中關于權益披露的規(guī)定,該投資者應當在掛牌公司披露股票發(fā)行情況報告書的同時,單獨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如果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沒有認購掛牌公司發(fā)行的股份,僅因其他認購人參與認購導致其持股比例被動變化并符合《收購辦法》中關于權益披露的規(guī)定,則該投資者無須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四、《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應披露哪些內容?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邀約收購報告書》的規(guī)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收購辦法》及上述準則的規(guī)定,計算并披露其持有、控制掛牌公司股份的詳細名稱、種類、數量、占掛牌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所持股份性質及性質變動情況,股東持股變動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日期及權益變動方式。還應披露權益變動涉及的相關協議、行政劃轉或變更、法院裁定等文件的主要內容。

如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多人的,還應當分別披露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掛牌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詳細名稱、種類、數量和占掛牌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如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表決權未恢復的優(yōu)先股的,還應當披露持有數量和比例。

另外,如信息披露義務人為掛牌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掛牌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應當按規(guī)定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案例4:5月23日,Z公司董事長S按照與某投資公司簽署的《協議書》約定通過全國股轉系統交易平臺回購某投資公司所持Z公司418.9萬股股份。5月24日,S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了《權益變動報告書》,但未在報告書中披露《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董事長S的行為是否合規(guī)?

董事長S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權益變動后的規(guī)定時間內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但報告書內容披露不完整,出現重大遺漏,未向市場披露與投資公司簽署的《協議書》主要內容。違反準則的相關要求。

基于上述違規(guī)行為,中國證監(jiān)會采取了相關行政監(jiān)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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