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要求補回千萬差價!摘牌企業(yè)“低買高賣”回購股份遭投訴

2018/06/13 09:47      千千

上周一(6月4日),福瑞股份(300049.SZ)披露公告稱,其擬發(fā)行股份購買原新三板企業(yè)力思特(831781.OC)87.32%的股份,這讓已完成股份回售的力思特原股東A先生感到非常憤怒。

“我這才知道力思特一直在談被并購的事!如果知道有并購的可能性,我就不一定會接受回購了。”A先生說,“去年12月,力思特的摘牌申請已經(jīng)獲股轉同意了,董秘打電話給我們說,公司雖然有IPO計劃,但太難了,可能要等很久,勸我們接受公司的回購方案。”

A先生表示,不少股東在2017年12月至次年2月間接到類似的電話勸告。

千千發(fā)現(xiàn),直到力思特今年2月2日正式從新三板摘牌,公司披露的多份有關公告均未提及“被并購”的可能性,而是強調(diào)摘牌是為了“為公司后續(xù)IPO打好堅實的基礎”。

“這難道不是虛假陳述?公告寫著摘牌為了IPO,但卻已經(jīng)在跟上市公司談被并購了,這是有公告作為鐵證的。” A先生說。

上市公司福瑞股份(300049.SZ)的公告表明,力思特早在去年12月4日就開始與其談被并購的事宜。

2017年12月4日,福瑞股份披露公告稱“正在籌劃重大事項,該事項涉及發(fā)行股票購買資產(chǎn)”,公司當天起停牌,而在今年6月4日,福瑞股份披露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chǎn)暨關聯(lián)交易預案公告顯示,其購買的資產(chǎn)標的正是力思特。

“當初公司說IPO時間會很漫長,我們也不知道公司在談并購,才會接受‘成本價+10%’的回購方案,大多數(shù)股東的回購價都在6-8元/股間,公司大股東轉手就以更高的估值賣給另一個股東國投高新,國投高新再并購給上市公司,若這樣,為什么當時不由國投高新直接回購。” A先生表示,“目前被回購的股東的訴求就是,公司得把‘倒賣’的差價還給所有中小股東。”

千千致電力思特,其相關人士表示:“我們當時所有該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都已經(jīng)履行完了,當時實際情況怎么樣,就按當時的情況來披露。”在被問及中小股東當時是否對被并購事項不知情時,該人士表示:“對啊,沒有人知道的。”

新三板企業(yè)在摘牌前,與上市公司談被并購事項,中小股東有知情權嗎?新三板企業(yè)有披露正在籌劃重大事項公告的義務嗎?

某券商資深新三板從業(yè)人員表示:“這個如果只是初步談,是沒義務披露的,但如果上市公司那邊已經(jīng)披露了停牌公告,就類似于媒體已經(jīng)廣泛報道,是需要披露相關公告的。不過,如果公司處于停牌狀態(tài),就不會因為沒發(fā)布消息而影響交易,實質影響不大,要讓掛牌公司賠償,恐怕很難。”

董事長在股東大會上表明IPO決心

主營抗膽堿藥物生產(chǎn)和研發(fā)的力思特(831781.OC 競價)在2015年1月掛牌新三板,其2016-2017年營收分別為1.05億元、1.92億元;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2829萬元、3678萬元。

業(yè)績優(yōu)秀并沒有為力思特帶來股東數(shù)量的增長,在2014年-2016年,其股東人數(shù)一直在41-44戶間徘徊,直到2017年上半年,公司股東人數(shù)大幅增加至137戶。

“當時集郵熱,不少公司的IPO輔導情況會先于股轉平臺在證監(jiān)局網(wǎng)上披露,當時很多人看到了就在二級市場買入了,價格基本都在6-7元/股之間。”A先生說。

2017年3月24日,力思特在股轉系統(tǒng)披露IPO輔導公告,同日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在協(xié)議轉讓方式下,公司股票當日換手率超過10%,為避免價格異常波動,向股轉申請停牌。

自此,力思特再也沒有恢復股票轉讓,一直到其2018年2月2日摘牌,這是后話了。

披露IPO輔導后4個月,力思特于7月18日宣布籌劃重大事項繼續(xù)停牌;2個月后,力思特于9月6日披露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公告稱,9名董事全票審議通過公司摘牌的相關議案,并表示“將按照不低于該異議股東取得公司股份時的成本價進行回購”。

A先生表示,當時中小股東很茫然,輔導公告披露后就一直停牌,不能交易,突然間就說要摘牌了,也沒有說明摘牌的原因,以及所籌劃的重大事項是什么。

9月21日,力思特召開股東大會,雖然摘牌相關議案獲通過,但當時仍有反對股數(shù)219萬股,占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3.67%。

根據(jù)A先生提供的股東大會錄音,力思特董事長黃紹淵曾在會上說過“公司在IPO問題上有巨大的決心”“我每天都在研究IPO在審查上面有一些什么樣的問題,我們哪些問題需要做調(diào)整,哪些問題需要去做準備,但你在三板上根本就沒辦法進行調(diào)整”等表明IPO決心的話。

“但其始終沒有告訴我們所籌劃的重大事項是什么,以及具體的回購方案是什么,一旦公司摘牌,我們就更難維護權益了,所以當時在股東大會后我們向股轉和證監(jiān)會投訴。” A先生說,“后來,股轉要求力思特答復重大事項內(nèi)容,公司就表示是在跟一個企業(yè)進行并購。”

然而,這一起“并購”很快就在三個月后結束了。

2017年12月1日,力思特披露終止籌劃重大事項的公告稱,公司與某公司就雙方的重組并購進行初步接觸,并簽訂保密協(xié)議,隨后進入盡職調(diào)查階段,由于公司所處行業(yè)市場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并存在一定不確定性……雙方 在某些條款上亦無法達成最終的一致意見……該事項無法繼續(xù),因此決定終止本次重大事項。

此后,力思特再沒有披露相關“籌劃重大事項”類的公告。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3天后(12月4日),上市公司福瑞股份披露了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7個月后被證實其所要購買的標的正是力思特。

 

“低價”回購股份 高價出手

2017年12月22日和2018年2月2日,力思特披露的相關公告對摘牌原因進行了如下表述:

“根據(jù)當前行業(yè)發(fā)展趨勢,結合公司自身業(yè)務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以及當下實際經(jīng)營狀況,現(xiàn)階段公司需要更加專注業(yè)務拓展和生產(chǎn)、研發(fā)的方面的發(fā)展。加之考慮到目前信息披露成本較高、公司也暫無融資需求等原因,為了進一步提升公司的決策效率,降低成本,擴大競爭優(yōu)勢,促進公司更好的發(fā)展,為公司后續(xù)IPO打好堅實的基礎。”

“他們這樣做跟在二級市場上利用內(nèi)幕信息收割韭菜有什么區(qū)別?”A先生質疑,“明明已經(jīng)在談被并購,卻一而再再而三宣稱摘牌是為了IPO。”

今年6月4日,福瑞股份披露的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chǎn)暨關聯(lián)交易預案顯示,以“肝纖維化診斷治療”為核心業(yè)務的福瑞股份(300049.SZ),擬以發(fā)行股份的方式購買國投高新、力思特集團以及霍爾果斯力思特合計持有力思特的 87.32%股份,其他股東所持有的12.68%股份不參與此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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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牌前,力思特集團為力思特第一大股東,持股35.42%,國投高新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9.33%;經(jīng)過摘牌后一系列股權轉讓,截至預案簽署前,第一大股東變成國投高新75.91%,力思特集團退居第二大股東,持股9.08%,而霍爾果斯力思特首度亮相,持股2.33%。

霍爾果斯力思特是由力思特董事長黃紹淵及董秘霍婭于今年2月13日新成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業(yè),其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為黃紹淵和霍婭持股的力思特集團。

由于國投高新原已持有福瑞股份超5%股份,因此本次交易雖不構成重大資產(chǎn)重組,但屬關聯(lián)交易。交易完成后,國投高新將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國投集團將成為上市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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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12月底向中小股東提出‘成本價+10%’的回購方案,并在隨后2個月通過各種途徑勸我們接受回購。”A先生說,“大部分股東都在今年2月-5月完成了回購。”

翻查力思特摘牌后的股權轉讓情況發(fā)現(xiàn),共有109名因終止掛牌而進行回售的股東,合計轉讓股份1335萬股(18.51%),成交均價為7.96元/股,對應估值均值為5.74億元。

其中,近20名股東為公司職工及其家屬,他們獲得的回購價格均為9.7元/股,而其余小散的回購價格在6-8元/股間。

進行中小股東股份回購的主體為力思特集團和霍爾果斯力思特,而回購的股份主要有兩個去向:

1. 今年2月,力思特集團將其35.42%股份轉讓給霍爾果斯力思特,霍爾果斯力思特將這些股份連同回購而來的一部分股份,合計44.64%(3219萬股),以9.7元/股的價格,轉讓給國投高新子公司新海投資,隨后新海投資將該部分股份以9.72元/股的價格轉讓給國投高新;

2. 力思特集團、霍爾果斯力思特將剩余的回購股份加入本次并購交易。按照交易中力思特100%股權7.13億元的估值計算,該部分回購股份每股價值約為9.88元。

如果以中小股東回售均價7.96元/股和轉讓給新海投資的9.7元/股計算,A先生所要求力思特補償中小股東的差價為2323萬元,即個股差價1.74元/股乘以1335萬股回購股份。

力思特摘牌后所進行的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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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匯2 3  注:截圖自福瑞股份“預案”

 

注:截圖自福瑞股份“預案”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4日,深交所給福瑞股份下發(fā)問詢函,對力思特在摘牌后股權頻繁變動表示關注,并要求補充說明“近三年股權轉讓價格、公司估值與本次交易價格、估值是否存在差異,若存在,請詳細說明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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