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偷看企業(yè)管理

2009-05-10 00:47:19      挖貝網

  處罰不是最終目標,這些都只是工具,希望通過這些工具來影響員工的行為選擇,選擇對企業(yè)目標實現有益的行為。

  朋友居然進了派出所,這讓我很是吃驚。馬上趕往朋友家,發(fā)現他已經回到了家中?!澳阈∽幼隽耸裁醇?,犯了什么科,居然要搞得被警察叔叔請去喝茶?”我向朋友調侃到?!安皇俏曳甘铝?,我是幫警察叔叔工作去了。”朋友解釋到。

  原來朋友今天陪他妻子去醫(yī)院檢查身體,在交款處排隊時,看見一個小偷居然在偷一個人的錢。小偷沒有得手,被事主發(fā)現了。事主看來是個老實人,發(fā)現有人偷錢沒敢大聲聲張,低聲下氣的向小偷求情,說自己是鄉(xiāng)下人,身上這點錢是救命的錢,讓小偷高抬貴手。沒想到小偷居然還發(fā)了脾氣,說他污蔑自己,要事主向他道歉賠款。朋友看不過眼,就上去喝止小偷。兩個人說著說著就動起了手,圍觀的其他人也都忍無可忍,一起動手把小偷給制服,扭送到了派出所。朋友也由于見義勇為,需要到派出所進行筆錄。

  “這些小偷實在是太可惡了,居然連人家看病救命的錢也偷,像這樣的人干脆拉出去槍斃算了,看以后誰還敢偷東西。現在治安這么差,偷盜的事情這么多,我看就是刑罰太低的原因。小偷的犯罪成本太低了,沒抓著算賺了,就是抓到了,被關幾天也就出來了。對他沒有什么實質的威懾作用。”朋友看來對小偷的行經是深惡痛絕。

  “如果小偷就槍斃的話,那搶劫的怎么辦?槍斃他兩回?那謀殺又怎么判?槍斃他五回?”我不認同朋友的觀點。任何事情都應該是有層次的,尤其是獎勵懲罰,這樣才能實現平衡,否則就會失衡,情況會便得更糟。

  在目前的法律環(huán)境下,最嚴厲的懲罰無非就是死刑。試想一下,如果小偷直接就槍斃了,那偷盜的犯罪成本與搶劫殺人的犯罪成本是一樣的。二者的成本相同,但“收益”卻是不同。搶劫相對容易,如同電影《天下無賊》中葛優(yōu)的一句臺詞:“你們這些搶劫的,一點技術含量都沒有”,而且所可能獲得的贓物價值更大。在這樣的情況下,偷盜的行為一定會減少,但搶劫殺人的比例將增大。而這兩種犯罪行為無疑是搶劫對社會危害更大些,雖然偷盜行為的發(fā)生頻率和可能性大些,但與搶劫殺人比起來,對社會的危害畢竟還是小的。把偷盜行為逼到或者引到搶劫殺人上來,顯然是不“劃算”的。沒有最好,但如果非要在二者選其一的話,如果你是政府管理者,你會選擇哪個?

  其實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也是一樣。例如上班遲到和曠工哪個對企業(yè)的損失更大些?當然是曠工了。我曾在某單位看到這樣的處罰規(guī)定:上班遲到30分鐘,扣發(fā)半天工資;遲到一小時,扣發(fā)全天工資。那么假設一名員工遲到了一個小時零五分,如果你是這名員工,你還會去上班嗎?當然不會,因為即便他去了,也是沒有工資的,既然沒有工資,那還不如今天不去了,于是很有可能的情況是打個電話到公司找個理由請一條的假。于是問題又出現了,請假也不一定就是那么容易請的,例如請病假要醫(yī)院開具的病假條的,于是員工可能花了半天的時間去找關系開這張假條。如果沒有關系,沒有弄到請假條,可能公司還有一條規(guī)定:“無故曠工,扣除當月獎金”在等著他呢。事情變得越來越復雜。

  事情變得復雜的原因就是處罰規(guī)定把遲到引導到了曠工上去,因為二者的結果是相同的,而曠工對于員工的收益大于遲到,至少他可以休息一天。同樣是沒有工資,他為什么不選擇在家休息呢?

  人人心里都有一個衡量利益的天平,所謂行為的動機都與天平的平衡有關系。例如某地發(fā)生自然災害,企業(yè)號召所有職工自發(fā)捐款救助災區(qū)。有的人出20元,有的人出50元,也可能有的人出幾百元甚至更多。為什么數目彼此不同?就在于他如何對金錢與助人為樂進行價值衡量。出錢的數目實際反應的是他內心天平的狀態(tài)。同樣的道理,員工遲到1小時5分鐘,他認為自己只應該受到遲到的處理,如果按曠工處理,他認為就不值得了,所以才會干脆回家休息一天,這樣他心里會覺得比較平衡。

  企業(yè)也許可以通過強制執(zhí)行,做出他所認為正當的處罰。但正當不正當,關鍵還要看員工怎么看。如果員工認為不正當,那他也會選擇企業(yè)認為不正當的行為來對抗這種處罰。這么說不是講完全遷就員工,而是希望管理者能夠去關注某種處罰可能產生的心里感受。處罰絕對不是單一的行為那么簡單,在此背后會有一系列的結果、價值判斷以及行為再選擇。處罰監(jiān)管的目的是希望是被監(jiān)管對象能夠積極配合監(jiān)管工作并努力整改存在問題,這也是管理的最終目標,通過一定的規(guī)章制度,約束自由行為,引導正確行為。要引導就一定要讓員工覺得這樣做是值得的,否則誰都不會去做“虧本的買賣”。

  法律中講究定性,其實管理中也應該有定性,對行為定性,根據性質不同選擇不同的處罰原則、處罰基準。例如員工遲到,一般而言是外在因素影響比較多,畢竟遲到要扣錢,出來打工賺錢的沒有誰希望被扣錢。所以對這樣的行為就不應該定性為原則性錯誤,應該予以適當的寬大處理,不能窮追猛打,否則容易引起不同性質的行為,例如曠工。這樣定性后就可能制定出“適當寬大”的處罰原則,和“扣發(fā)部分當日工資”的決定。如果一下子打到底,扣了當天的工資甚至是半月獎金,一定會引發(fā)員工的不滿。要知道他出來就是為了賺錢,誰動他的錢他當然要和誰玩命了,這也是為什么越是管得嚴,問題出現得越多的原因。

  處罰不是最終目標,這些都只是工具,希望通過這些工具來影響員工的行為選擇,選擇對企業(yè)目標實現有益的行為。影響無法強制,必須是在員工自愿的前提下才會產生作用。因此規(guī)章制度一定要平衡各種行為的,否則就可能從制約行為轉變?yōu)楸破刃袨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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