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航空黑名單案宣判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09-11-10 22:08:45      李京華

  新華網(wǎng)北京11月10日電因被廈門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單”,數(shù)次乘坐廈航航班被拒的原廈航航空安全員范后軍,以侵犯人格權為由,將廈門航空公司及中國旅行社總社中旅大廈售票處訴至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在10日的一審判決中駁回了范后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范后軍于1993年12月到廈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范后軍參加航空安全員轉(zhuǎn)空中警察的考試未能通過。隨后,廈航停止了范后軍的空勤工作,雙方產(chǎn)生爭議。2005年3月,廈航向各航空公司駐福建營業(yè)部、各機票銷售代理單位發(fā)出《商請不要售予范后軍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機票》的函。2006年2月,范后軍受到民航福州長樂國際機場公安分局行政處罰。此后,范后軍與廈航經(jīng)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雙方同意勞動關系終止,廈航支付范后軍相關費用,范后軍承諾“今后自愿在沒有子女前放棄選擇乘坐廈門航空公司航班的權利”。

  “然而我女兒出生后,我于今年8月6日、8月27日、8月29日、9月3日、9月11日打算乘坐廈航飛機時,不是購票被拒,就是買了票后被告知無法登機,要求去退票?!狈逗筌娬f。

  2008年9月11日,范后軍持機票前往首都國際機場換取登機牌時被計算機系統(tǒng)拒絕。后經(jīng)與廈航機場工作人員聯(lián)系,廈航用人工換取登機牌的方式允許范后軍登機,但范后軍拒絕登機。

  法院認為,因當日廈航于該日用人工換取登機牌的方式允許范后軍登機,但范后軍拒絕登機,故廈航不構(gòu)成拒載;范后軍主張廈航通過人工換取登機牌的行為即構(gòu)成侵權,該主張無法律依據(jù)。

  審理法官還認為,范后軍短時間內(nèi)多次頻繁選擇廈航班機并在2008年9月11日通過人工換取登機牌后又拒絕登機的行為來看,其表現(xiàn)有別于其他一般消費者。廈航在不能排除范后軍在航班上是否可能與其工作人員發(fā)生沖突的條件下,出于安全原因拒絕范后軍登機,該判斷具有一定合理性。

  關于廈航拒載的行為是否具備違法性,法院認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從事公共運輸?shù)某羞\人不得拒絕旅客,但前提是旅客的運輸要求應當具有通常的合理性。在對安全性要求較高且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負有法定的保障航空安全義務的情況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如果認為旅客的運輸要求可能構(gòu)成對航空安全的影響,其應有權作出判斷并基于合理的判斷拒絕承運。此種拒絕既是對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維護,亦是對其法定義務的履行,且符合相關國際慣例。

  同時,法院認為盡管本案范后軍主張廈航侵權不能成立,但廈航在我國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guī)定且該公司運輸條件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對范后軍的拒載決定存在一定的隨意性;也缺乏可供操作的規(guī)范及公開透明的告知程序。法院同時注意到,在航空公司對特定人員進行拒載問題上,國際航空界存在可資借鑒的做法,有關國際公約對于拒載內(nèi)容亦有規(guī)定,但我國國內(nèi)尚缺乏相關立法,導致國內(nèi)航空公司在該問題上做法不一,對乘客的拒載難免出現(xiàn)隨意性,消費者的消費權益缺乏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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