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chuàng)業(yè)者被VC下獄啟示:別簽太苛刻協(xié)議 VC控制沒好下場

2014/10/24 12:08      huangkesong

看到《被投資人“送”入看守所》這篇文章,感觸確實頗多,正像作者所說,該案對山寨剽竊盜版成風的中國市場,尤其IT市場尤有代表和警示意義,特別是對IT市場上的創(chuàng)業(yè)者。

情感上,希望公布VC的公司名稱,讓我們瞻仰一下,但是投資人個人的姓名就別公布了,還是要保護一下自然人個人隱私;情感上,也很支持辛苦和有夢想的創(chuàng)業(yè)人,因為我也是有理想有激情的準備創(chuàng)業(yè)的那一個。但是,你知道,光有激情和情感是不夠的。我們更需要理性。我從法律和創(chuàng)業(yè)兩個理性的角度來分析本案。

也許汪潔在寫軟件上確實有天賦,但是不得不說在法律方面的基本概念過于缺乏,這也包括他的妻子和文章的作者?;镜乃季S都還是停留在中國式的人情、利益思維,都是在那里傾訴自己和關聯(lián)公司對公司的付出以及付出的偉大目的,同時想當然的認為一些權利和行為是天然的和有效的,完全罔顧法律本身,毫無法律理念和思維可言。(一旦進入理性模式,只針對事實和法條客觀分析,毫無冒犯之意)。下面以糾正作者、汪潔以及其妻的錯誤法律概念以及回答他們的疑問進入法律分析:

作者:“看完后很納悶,汪潔作為公司法人,董事長……”。糾正:汪潔不是公司法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法人,法人就是公司本身。(后面會用到他們的區(qū)別:所有有效行為的權利和義務都歸屬法人,也就是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還有就是權限不同,無效的代表行為屬于個人行為)。

嚴峰,作者等人的疑問:“一位公司法人、董事長、總經理,對于自己公司開發(fā)的軟件有沒有著作權和經營權?” 這要看該軟件登記的權利人是誰,不能想當然的認為誰開發(fā)的誰就有著作權,況且誰有著作權和著作權屬于誰還是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從后文看出,該軟件著作權登記在WL公司名下,沒提汪潔,那么就可以判斷汪潔不享有著作權。

汪潔及其妻,作者等:“汪潔作為W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總經理,其有權決定公司的一切經營行為”。換句話說都認為汪潔的行為都代表這WL公司的公司行為。很多人都以為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其所有的行為都為職務行為(公司行為),其實不是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為的代表權實際上是受到很多限制的,從大的方面來說受到法定和約定兩大方面的限制。今天不討論法定方面的限制,今天主要討論約定限制。后文讀到“在持有WL公司股份及停止持有股份的兩年內,不進行同業(yè)競爭;以出售、轉讓、許可等方式處置WL公司的知識產權必須由包括VC委派的董事在內的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過。”這個約定非常清楚表明在出售、轉讓、許可等方式處置WL公司的知識產權的時候必須由包括VC委派的董事在內的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過。這就是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約定限制,換句話說沒有經過該董事會程序,汪潔授權許可的行為是無效的,不是WL的公司行為,是汪潔的個人行為!(這個很重要,也就是說侵權的主體是個人,而不是公司,這也是把該案定為刑事案件而不是公司與公司之間侵權的民事案件的根本原因!)。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方的善意有效的例外都不存在,因為JXX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汪潔。

該案的焦點主要有:

1. WL的著作權屬于誰?經過上面的分析得知其屬于WL公司,既不屬于汪潔及其團隊,也不屬于JXX公司,哪怕在WL3.0開發(fā)過程中得到過幫助。就像我在家人、朋友的幫助下買了一套房,房產證上只有我的名字,同時也沒有合同約定還有其他權利人的情況下,這房子的產權只屬于我。

2. 汪潔是否有權許可?經過上面的分析,無論從著作權歸屬還是許可行為的有效性限制方面,汪潔是無權許可的,或者說許可一定要走約定的程序,現實中的許可行為不代表公司行為。也就只能判斷是個人行為。

3. 汪潔是否進行了許可?這個就屬于鑒定范疇了。同時我也覺得這是該案重要突破口。

4. 是否是以盈利為目的?這屬于主觀方面的要件,當然還是要以客觀事實來判斷的,該案中主要看JXX軟件的銷售收入歸了哪個公司,要是歸JXX公司那就是以盈利為目的,要是歸WL公司,那可以判斷說不是,可以理解為真正無私的幫助。這個在文中沒有說JXX軟件的收入歸了哪個公司。我從整個情況來推理,JXX軟件的銷售收入是歸了JXX公司。

這樣一來,侵權客體:WL公司的著作權WL軟件;侵權主體汪潔個人和JXX公司;侵權客觀要件:復制了全部或者部分源代碼;侵權主觀要件:侵權人故意和權利人以外的主體盈利目的。遂做如此判決。法院在司法邏輯上其實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的主要突破口有2個:一是司法鑒定,就是質疑它鑒定的科學性,專業(yè)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二是找整個司法的程序瑕疵,控方不是一直覺得公安和法院在處理這個案子方面有程序,證據收集方面可質疑的地方嗎?那就在這幾個地方找證據。能證明它的程序,科學性和專業(yè)性有問題。該案就還有的翻。不要把精力放在情理上的為了挽救公司,為了幫助啊什么的方面,同時也不要放在WL1.0-3.0是否享有同樣的權利上。

從創(chuàng)業(yè)的角度:我一看故事的開頭:VC說往西,公司往西,剛到西VC說往南,公司往南,又說往東,往東……, 我就覺得,這公司后面的命運就已經注定了。同時也覺得VC和汪潔簽的投資協(xié)議肯定是很苛刻的,更不用說設置AB股結構了。同時在VC量出底牌之后,作為創(chuàng)業(yè)者確實很為難,從法理和科學性的方面,確實應該申請公司破產,但是作為大多創(chuàng)業(yè)者,都不希望自己的公司這么死去,同時也顯得對投資人和一起干的兄弟不負責任。但是要挽救公司,就會冒很大的風險。

給我們的啟示:

1. 條件過于苛刻的投資協(xié)議不要簽;

2. 設置AB股結構,即使投資人的股份比例大于51%,但是投票權小于51%,大事項通過投票權權重投票;

3. 公司創(chuàng)始人尤其法定代表人還是要熟悉一下公司法和合同法,花不了多少時間;

4. 公司還是要有自己的發(fā)展規(guī)劃,不能被投資人控制了,歷史上被投資人控制的公司有一個好下場的?當然不是說就應該和投資人對著干,創(chuàng)業(yè)公司需要和投資人共贏。

5. 選擇投資人就像找對象,要慎重;

6. 無論何時,違法的事不能干。

最后,要是我,我也會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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